媒體:關注森林網 作者:國家林業局
專業號:潘春芳
2011/8/23 14:48:53
為加強森林資源采伐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實行限額采伐和憑證采伐制度。為保證這兩項基本制度的實行,配套建立了木材運輸監督和木材經營加工管理等制度。
各地年度森林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其中,重點國有林區的年森林采伐限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每5年核定一次。采伐森林、林木作為商品銷售的,必須納入國家統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
申請采伐森林、林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有關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樹種、面積、蓄積、采伐方式等內容的文件,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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