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雙碳目標”提出到CCER(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市場重啟,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態勢經歷了戲劇性的轉變——由最初的熱火朝天迅速轉向低迷不振,市場信心遭受重創。被資本市場一度認為是“香餑餑”的林業碳匯竟然變成了“燙手山芋”。造成如此境遇的主要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四點:一是方法學數量“少”;二是項目體量“小”;三是技術要求“高”;四是方法學適用條件“嚴”。在這四個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直接加劇了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復雜度與挑戰性。
01方法學數量“少”
CCER重啟第一批發布方法學僅4個,且自2023年10月份發布首批方法學以來,至今沒有再發布新的方法學。相比CCER早期的200個方法學,現在發布方法學從數量到頻度都可算少之又少。這4個方法學中林業碳匯領域有2個,看似比重不小,但實際上覆蓋的行業范圍相當有限。筆者通過對歷年全國(不含港澳臺)造林數據的收集與分析發現,自2013年至2022年,全國人工造林大約4.55億畝,其中北方約2.45億畝,南方約2.10億畝,折算下來,10年年均人工造林面積為4550萬畝。
然而,根據筆者過往開發項目經驗判斷,這些數據中包含了經濟林,以及其他不符合當前方法學要求的造林類型。通過對歷年的造林情況進行了簡單的整理和統計,結果表明:在北方地區的項目中,約有0.43%的面積為經濟林,64.97%為灌木,余下34.60%為喬木;而在南方地區的項目中,49.21%為經濟林,其余50.79%為喬木。粗略推算,全國每年潛在的可開發項目規模約為3500萬畝,剔除資料不全和其他不符合方法學要求的其他造林類型后,實際可開發的造林面積大約在2000多萬畝左右,由此產生的年度碳匯量預計在1000萬噸上下。
另外,根據全國歷年造林數據顯示,2020年以前,年均造林面積維持在5300多萬畝的水平(退耕還林這類政策性生態建設工程份額較大)。但自2021年起,這一數字銳減至1300多萬畝,降幅高達76%。這表明我國可供造林的土地面積正在逐步減少,且立地條件越來越差,造林碳匯增長潛力有限。至于紅樹林營造方法學所適用的項目規模,更是受限明顯。據統計,我國目前的紅樹林面積約為3萬公頃,恢復到建國初最高峰面積5萬公頃,也只有2萬公頃,即30萬畝的增長空間。
02項目體量“小”
項目體量小,造成投入產出比低甚至無利可圖。筆者對林業碳匯項目的整體開發成本進行了深入調研,結果顯示,從項目資料收集整理、項目設計文件(PDD)編制、項目審定、外業調查、減排量核算報告(亦稱監測報告,MR)編制到最終的核查環節,全流程費用大約在100萬~200萬元之間(部分項目如缺矢量化面積文件等核心資料,成本就會高達數百萬)。若按市場行情CCER價格在50-80元計算,南方項目開發盈虧平衡點在1萬畝以上,北方項目開發盈虧平衡點在3萬畝以上,有相當比例的縣市(南方約19%,北方約24%)湊不夠一個超過盈虧平衡點的規模。若項目業主方不愿直接出資開發,轉而尋求碳資產投資公司墊資開發,采用收益分享的合作模式,假定分成比例為3﹕7(投資商﹕業主)。
在這種情況下,南方地區項目的盈虧平衡點將提升至3萬畝以上,北方地區則需10萬畝以上。如此一來,預計將有約31%的南方縣市和47%的北方縣市無法達到可開發規模。在筆者參與全國多個市縣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洽談的經歷中發現,不少縣市由于湊不夠開發面積,或者即便是湊夠了開發面積,但由于開發成本巨大投入產出比不佳,轉而探索一種成本節約的策略——區域聯合開發模式(簡稱“跨縣打包”)。具體而言,即通過整合臨近縣域內的造林工程,甚至將一個地區的所有縣市的造林工程進行整體打包開發。從項目管理的角度出發,倘若待開發的項目是統一于一個頂層設計框架之下,共享相同的規劃、設計、資金來源、組織管理體系、起訖時間以及驗收標準,那么跨縣開發模式理論上是可行的。然而,從實際操作層面考量,盡管縣內部的項目打包開發已成為迫于形勢的普遍選擇,但跨縣打包則存在較大爭議:
(1)不同縣域作為獨立的行政單位,各自擁有獨立的決策權,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及考核等各個環節的標準和流程可能存在差異,這就帶來了權責劃分和收益分配上的難題;
(2)DOE(指定經營實體,CCER第三方審定核查機構)對于跨縣打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一,他們在審定項目時會對潛在風險進行考量;
(3)若開放跨縣打包,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否也應允許跨地區乃至全省范圍內的項目打包?如何界定和控制打包的范圍大???是依據項目規模還是其他標準來決定哪些項目可以打包,哪些則不行?這些問題亟待明確解答。
03技術要求“高”
技術要求高,給碳匯類項目開發造成不低的門檻。開發其他類型CCER項目,特別是能源類型項目,幾乎無需掌握專業技術就可以,做過一個項目或者看看別人做的PDD和MR就基本上可以“照貓畫虎”。而林業碳匯項目則完全不同,隨著CCER體系相關指導文件的出臺,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已無法再依賴于簡單的證明材料和粗略計算來完成整個過程并獲得減排額度。如今,項目開發者(包括DOE)在搜集完項目資料后,不僅要綜合分析各類資料,以判斷項目是否符合適用條件,還須精通林業專業知識來評估項目模型、參數選取及碳層劃分等方面的合理性。此外,掌握3S技術對于確定項目面積邊界和地上物同樣至關重要。即便是有過參與經驗,甚至獨立完成過一個項目的開發者,面對下一個項目時仍可能感到力不從心,因為每個項目都具有其獨特性。
04方法學適用條件“嚴”
方法學設定的適用條件和工作標準堪稱嚴苛。鑒于早期CCER項目開發中曾暴露出的作弊現象,以及全國碳市場履約階段頻現的數據篡改事件,氣候主管部門對參與碳市場的企業及項目采取了“矯枉過正”的管理傾向。碳匯項目因其復雜性更設置了嚴格的適用條件,行業內有句玩笑話:“如果嚴絲合縫按照方法學適用條件的字面要求執行,幾乎沒有項目可做?!边@一笑話雖帶有夸張成分,但卻生動反映了該方法學在實踐層面的嚴格程度。下面舉幾例說明:
(1)方法學適用條件第一條“項目土地在項目開始前至少三年為不符合森林定義的規劃造林地”。這條里面一個“前”字本意是修飾“至少三年為不符合森林定義”的,但同時也暗含了在項目啟動前,該土地必須已明確為規劃造林地的限制。根據方法學對于“規劃造林地”的解釋是“依據全國國土調查及其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數據,綜合考慮降水、積溫、地貌、海拔、坡度、坡向、地表基質、土壤類型等自然條件,在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的,可用于造林綠化的用地空間”。然而,通過與多個市縣相關部門的溝通,筆者了解到的實際情況是大部分項目在造林完成后,才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將土地利用類型調整為“林地”。
以全國范圍內最廣泛的“退耕還林工程”為例,這一做法尤為明顯。針對該適用條件,部分DOE“過度”解讀為造林時點三年前就得是規劃造林地。若以此標準衡量,我國絕大多數林業碳匯項目或將難以滿足開發條件。而筆者的解讀建議,遵循真實性原則,對于追溯項目只要現在的國土規劃中已經變更為“林地”,即可視為符合條件,而不必追溯至造林初期土地規劃的具體狀態更不必是造林三年前;而對于未來計劃開展的項目,則應提前規劃,確保土地在項目啟動前即被規劃為“林地”,以符合方法學的適用條件,防止項目實施不下去或者逆轉為非林地的風險。
(2)方法學適用條件第二條“項目土地權屬清晰,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或具有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土地證、林權證”。該適用條件要求DOE在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時,須逐一核實相關權屬證明文件。暫且不論相關權證是否齊全完備,僅就核對工作的工作量,便足以讓各參與方“望而卻步”,進一步深切感受到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艱巨性與復雜性。具體而言,針對一個面積達10萬畝的項目而言,可能牽涉到數萬戶農民。每戶農民的權屬證明文件達數頁,通過人工逐一審核這些權屬證明并與項目地塊進行精準匹配,無疑是一項極其繁重的工作。
此外,當前的土地權屬證明尚未實現四至邊界的矢量化處理。這導致在林業碳匯項目開發過程中,無法高效進行批量核實工作。倘若將權屬證明的四至邊界信息轉化為矢量電子格式,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時間與人力的投入。鑒于目前對權屬證明邊界詳情的掌握,主要集中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他們是否有意愿分配資源以快速推進此項工作的實施?此外,國內還存在相當數量的地塊缺乏有效的權屬證明文件,對于地方政府而言,意味著面臨一項重大且復雜的制證與頒證任務,其工作量之巨不言而喻。實際上,通過由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出具一份正式證明文件,便能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因為納入生態公益林體系的森林資源,其管理職責早已統一歸屬地方政府。權屬證明及成本問題等不應由個體農戶和其他項目參與方承擔。
(3)方法學中要求“通過遙感影像或實地走訪,確認項目邊界內是否包含寬度大于3米的道路、溝渠、坑塘、河流等不符合適用條件的土地”。造林小班是最小生產經營單位,基于正常的造林作業設計實施的造林工程,小班內一般不會有寬度較大或面積較大的道路、溝渠、坑塘及河流,因為小班內所有土地都必須是林業用地。但是,在林地內有作業道和防火隔離帶的情況比較常見,且寬度往往大于3米,從遙感影像上可以明顯看出。按照“從嚴”原則,作業道和防火帶也須剔除,這就帶來很大的工作量,要在遙感影像上用肉眼地毯式識別并手工扣除。實際上根本沒必要,只要按照合規的樣地布設及調查,樣地不人為移動,落在作業道或防火帶上的樣地生物量肯定會少,只要最終的精度達到要求就是可以的,其實這類嚴格要求沒有必要。
從宏觀視角審視林業碳匯項目,除了上面提到的“少、小、高、嚴”之外,造成現在項目開發難的另一個根源,在于制定項目方法學與設計實施項目完全是“兩張皮”??梢哉f現在要開發的項目都是追溯前十年建設的項目,一開始鮮有按照方法學來設計和實施的,如今是不得不按照方法學“削足適履”來開發?;趯嶋H情況考量,許多具備潛力的植樹造林工程本有可能轉化為符合標準的CCER項目,然而因相關資料的不規范或缺失,導致這些項目無法得到有效開發,進而影響農民群體應享有的生態補償權益。
為促進碳匯項目開發及碳匯市場的健康發展,筆者提出如下兩項策略性建議:
(1)氣候主管部門應組織行業內的有經驗專家編寫一份《碳匯項目開發手冊》。該手冊應對現有的碳匯項目方法學中的各項規定進行深入淺出的闡釋,為項目開發者及審核者提供明確、具體的操作標準和評估準則。
(2)各地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碳匯項目方法學的指導原則來規劃設計和實施相關項目,為后續碳匯項目開發鋪平道路,力求實現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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