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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縱覽 | 維持原判!上海首例違法銷售ODS案行政處罰訴訟案審結

媒體:生態環境部  作者:丁波
專業號:永平縣林業和草原局 2025/7/11 20:27:12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近日公布消息,該院審結了一起違法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ODS)行政處罰訴訟案,終審判決維持生態環境部門對某化工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據悉,這是上海市首起違法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ODS)行政處罰訴訟案。該案的判決強化了ODS全鏈條監管要求,也為ODS銷售企業敲響了合規經營的警鐘,對規范行業經營秩序具有示范意義。

■案件緣起:某化工公司向未備案企業銷售ODS

某化工公司在2022年—2023年間,向兩家未辦理ODS銷售備案的企業銷售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共計12.4噸。

ODS常見于制冷劑、發泡劑等工業產品中,它們不僅會破壞臭氧層,還可能加劇全球變暖。

目前,我國對全氯氟烴、哈龍等9類ODS實施嚴格管控,本案涉及的含氫氯氟烴(HCFCs)就是其中一類。根據我國出臺的《中國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國家方案(2025年—2030年)》《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等規定,對ODS受控用途使用單位實施配額許可或備案管理,明確ODS的銷售單位和經銷單位均需要提前辦理備案手續。

轄區生態環境局調查發現,兩家經銷商在交易時均未完成法定備案程序,遂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萬余元、罰款37萬余元。

該化工公司不服,認可向未備案的商貿公司銷售ODS的違法性,但認為材料公司2023年、2024年已經分別對2022年、2023年的銷售經營情況進行過備案,同時認為自身不存在違法銷售行為,且其已經窮盡所有核查手段查詢材料公司的備案情況,故原告向材料公司銷售ODS并不存在主觀過錯,于是向上鐵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處罰。

■爭議焦點:ODS經銷商是否應進行事先備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化工公司向經銷商銷售ODS,經銷商是否應進行事先備案?如果經銷商沒有備案,化工企業是否需要擔責?

上鐵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銷售備案應該是對將來經營銷售ODS進行預先備案。事后提交的數據資料不能替代備案。本案中,某區生態環境局已經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化工公司向材料公司、商貿公司銷售ODS,且該兩公司沒有備案,故化工公司向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銷售ODS的事實,構成《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事后提交經營銷售數據或者其他經銷環節備案不影響本案違法行為定性。

至于化工公司對于銷售行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本案中,化工公司提供了網站查詢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系統截圖等證明其曾積極提醒材料公司進行備案,材料公司也提供了備案系統截圖。但對上述證據審查可知,材料公司提供的截圖并非ODS企業備案頁面,是ODS數據報送頁面?;す驹阡N售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義務,在未充分核實對方是否備案成功的情況下,即進行交易,難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

■二審判決:駁回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綜上,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據此,上鐵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す静环?,提起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鐵法院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副庭長、一級法官孫煥煥指出,銷售企業負有核實交易對象備案情況的法定義務。此案中化工公司提供的核查證據不足,未盡審慎義務,“備案不是走形式,而是用制度織牢保護網,實現源頭管控、全程可追溯,防止非法交易和違規使用”。

孫煥煥同時提醒,保護大氣環境沒有旁觀者,無論是銷售單位還是經銷單位,每一個環節都是防線的關鍵一環。只有各方都繃緊環保這根弦,才能真正筑牢生態環境保護的銅墻鐵壁。

來源 | 中國環境報

編輯 | 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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