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長軍
目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建立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對企業實行差異化管理,壓減重復或不必要的檢查事項;全面創新服務理念,以監管對象所需所急為出發點,靠前服務,主動幫扶,助企紓困,切實解決企業治污難點;持續開展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創新環評管理思路,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但在實際執法幫扶過程中,仍有一些基層執法人員存在困惑:對列入正面清單的重點排污企業,是不是免于檢查?平時該如何履行監管職責?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發現企業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情況,但符合本地區“免罰清單”相關要求,是查處還是免罰?發現企業對于幫扶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項不重視,整改效果不理想,是繼續幫扶督促還是立案查處?
近幾年,為優化環境監管模式、促進經濟平穩運行,生態環境部先后發布《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入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助力穩住經濟大盤有關情況的通報》等文件,今年又新修訂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各地也陸續出臺《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其中都明確規定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由于沒有準確全面了解這些環境政策措施,一些地方、一些企業片面認為生態環保工作可以緩一緩、放一放了,也有一些地方認為當前的主要工作是穩經濟、保就業,盲目上馬一些“兩高”項目,“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未批先建等“先上車后買票”的現象也有所抬頭。
筆者認為,建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新時期執法理念、執法方式的一種探索,能列入正面清單名錄的,都是平時守法、環境管理到位的企業。適當減少檢查次數,既是一種鼓勵,也有利于避免執法人員疲于奔波,減輕執法工作強度。當然,對于列入正面清單的企業,并不是免于檢查,而是應納入“雙隨機、一公開”范疇,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不定期、不定時地開展執法行動,如發現這些企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仍會進行相應懲處。
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及各地制定的《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對輕微、初次違法行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是以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嚴格按要求按時間完成整改為前提的,否則仍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具體化,通過批評教育、當面約談、集中學習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對人守法意識,從而避免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是規范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有效措施,確保行政處罰“過罰相當”落到實處,源頭預防處罰畸輕畸重不公正的現象發生。
為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各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工作中要堅持執法與幫扶并重,推動助企紓困與依法行政同頻共振。
一方面,要規范執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在各類專項執法檢查中,應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落實執法公示責任。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強化對全過程記錄的剛性約束。在重大執法決定前,嚴格進行法制審核。對發現的項目未批先建、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偷排偷放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立案,按程序報主管部門。所有案件均需部門集體討論,集體討論通過后方可作出不處罰、減輕處罰等處罰決定。
另一方面,要創新服務方法。例如,蘇州生態環境部門推廣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環保信用失信記錄告知書》《信用修復指引(2023)》“三書送達”服務機制,開展“普法宣傳—行政處罰—信用修復”鏈式綠色助企幫扶,有效縮短了企業糾正違法失信行為的時間,值得借鑒。在執法幫扶的過程中,執法人員對發現的環境問題,應主動告知檢查結果、主動解惑答疑、主動提出整改事項,幫助企業完善環保治理設施、消除環境隱患,指導企業不斷提高治理水平。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告知企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后果,拒不執行、不落實整改措施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引導企業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不斷增強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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