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自然保護地旅游活動,云南“出招”!
為規范云南自然保護地旅游活動,實現自然保護與旅游發展協調共進,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云南省生態環境廳、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近日聯合印發《關于規范自然保護地旅游活動的通知》,從“提高認識,壓實責任”、“科學布局,合理規劃”、“依法管理,依規建設”、“協作溝通,規范管理”、“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等方面規范自然保護地旅游活動。
關于規范自然保護地旅游活動的通知
近年來,在自然保護地內違規開展無序旅游建設和旅游活動(以下簡稱“旅游活動”)問題時有發生,因旅游活動引發的違法違規建設和破壞自然保護地生態問題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為規范自然保護地內旅游活動,實現自然保護與旅游發展協調共進,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壓實責任
各地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履行好屬地管理責任與行業監管責任,科學合理利用自然保護地資源,適度開展并規范旅游活動,推動自然保護地旅游高質量發展。各級林草、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部門要充分認識自然保護地的首要功能是保護生態,旅游活動必須服從生態保護的要求,確保自然保護地能夠在保護自然生態的同時為游客提供安全、有序的游覽體驗,實現生態保護與旅游發展良性互動,促進自然保護地可持續發展。
二、科學布局,合理規劃
充分發揮自然保護地在生態服務、生態產品供給等方面的作用,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自然公園內劃定適當區域開展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生態旅游等活動,實現自然保護地全民共享、永續利用目標。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單位)要依據保護對象的生態特征和保護需求,科學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旅游方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自然公園規劃。規劃和方案的內容以及深度要符合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技術規范要求,明確旅游活動的范圍、規模、強度和方式。規劃和方案要充分考慮生態承載能力,合理確定游客容量,避免過度開發和無序建設。
旅游資源豐富的區域,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依托自然保護地資源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要與屬地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地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文化和旅游融合、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旅游資源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文化遺產的系統性保護要求,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三、依法管理,依規建設
各自然保護地開展旅游活動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云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可以開展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旅游設施建設要符合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自然景觀的設施。參觀、旅游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自然保護區旅游方案進行,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以及未編制總體規劃和旅游方案的自然保護區開展旅游活動。
(二)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可以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在風景名勝區內可以建設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旅游設施、文化體育設施。
(三)自然公園。自然公園的旅游建設和活動應當符合自然公園規劃。生態保育區可以開展適度的觀光游覽活動,合理利用區可以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游覽和休閑健身等旅游活動,但不得規劃房地產、高爾夫球場、開發區等開發項目以及與保護管理目標不一致的旅游項目。嚴格控制索道、滑雪場、游樂場以及人造景觀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
四、協作溝通,規范管理
各級林草、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部門,以及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單位)要加強溝通和協作,嚴格按照自然保護地旅游規劃或方案確定的旅游區域、線路和游客容量,有序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游覽、休閑健身等活動;要及時公布、動態更新嚴禁游客進入的區域范圍和管理主體,在危險地段和不對公眾開放的區域、線路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相關區域、線路開展旅游活動;要加強對旅游設施的日常管理、定期維護和更新,保證設施安全、游客安全,對不符合環保要求或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設施,要限期整改或拆除;要規范建設污水垃圾收集系統,保護生態環境。
五、完善制度,加強監督
各級林草部門及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單位)要建立健全巡護監督制度,對違規旅游活動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專項巡護,加強對自然保護地內旅游活動,特別是涉水、用火等活動的監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制止并依法查處。對不具備執法權限的,要及時將問題線索報告或移送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責任機制,精準研判,及時預警預報。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持續開展“綠盾”重要生態保護空間強化監督,通過省級推送遙感影像和地表變化圖斑監控旅游開發導致的生態破壞問題線索,實現“監控發現—移交查處—督促整改—上報銷號”閉環管理。按照生態破壞管理規定加強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嚴肅查處自然保護地內非法修路、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的行為。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力度,在執法過程中同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要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堅決制止損害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脆弱區和其他重要生態保護區域生態功能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不得把未開發開放區域和私設“景點”“野景區”作為旅游產品進行推介、宣傳,對通過官方網站、新媒體平臺發布的推介文章和視頻,經全面梳理后立即刪除下架。要督促旅行社、在線旅游企業等旅游經營者依法依規在自然保護地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或從事非法旅游業務;要依法依規查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等旅游違法行為;要加強對導游、講解員等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生態保護意識和專業服務水平,引導游客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不得帶領游客到危險地段和不對公眾開放的區域進行游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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