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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碳”目標下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研究

媒體:中國國土資源經濟  作者:金鑫、趙雅曼
專業號:== 2025/6/4 14:58:21

導  讀

文章在梳理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內涵的基礎上,辨析了其與林地占用補償的關系,并結合生態環境價值和交易成本等理論,初步構建了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該機制將權責劃分為:由依法建設占用林地導致林業碳匯損失的主體提前向政府主管部門繳納林業碳匯補償費;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儲備、核銷、統籌管理補充林業碳匯指標;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主體均可根據相關規定開發、交易補充林業碳匯指標;林業碳匯補償費或林業碳匯指標調劑費用以林業碳匯價值為基礎進行確定?;谠摍C制的屬性,文章探討了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在生態補償、利益協調、土地節約利用等方面的應用價值,并提出加強林業碳匯監測與計量核算體系建設、建立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信息化管理平臺等建議。

0 引言

“占補平衡”概念首先是在耕地領域提出的,突出了耕地可持續發展理念。隨著生態損害、生態系統功能退化情況加重,林地、濕地、草地等資源的保護被放到與耕地保護同等重要的位置,我國逐漸開始建立相應的占補平衡機制。學者們對自然生態空間占用補償的研究多集中在耕地占補平衡、濕地緩解銀行、生態賬戶等方面,這些都是目前比較成熟的補償自然資源生態價值的制度。德國生態賬戶制度以可交易的生態積分為媒介來消除占用自然生態空間等行為產生的負面生態影響,生態積分從自然生態系統及物種生存空間的生態價值角度進行衡量;美國濕地緩解銀行以“濕地信用”作為濕地市場化補償的交易媒介,實現對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事前補償,“濕地信用”從濕地面積和生態功能角度進一步核算確定。美國濕地緩解銀行的發展機制類似于我國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我國對耕地保護提出構建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的保護體系。我國也有少數學者針對濕地、林地、海岸線等自然資源開展占補平衡研究,對改進和優化占補平衡制度、法律,以及占補平衡的實踐情況、問題和對策等內容進行探討。但是,林地占補平衡機制目前仍處于數量占補平衡層面,沒有對占用林地影響的自然生態環境及生態功能進行衡量和補償,如目前對氣候變化至關重要的林業碳匯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林業碳匯的潛力。

林業碳匯是公認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是最經濟且有多種效益的碳抵消形式之一。2021年10月,《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提出建立健全能夠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隨著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林業碳匯交易已成為我國林業市場化生態補償的重要途徑,學者們對于林業碳匯交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匯市場的發展、政策體系、交易機制等方面,指出林業碳匯項目類型覆蓋面窄、基線和額外性原則要求嚴格、碳匯交易量少、市場化程度低、林業碳匯的市場份額低、碳匯融資渠道較少等現實問題;提出增加林業碳匯市場需求、拓寬林業碳匯交易途徑、降低林業碳匯交易門檻、建立多元化的占補平衡及生態補償機制等建議。此外,也有學者從設計碳匯造林的補償標準、評估碳匯林補償的經濟性等方面對林業碳匯的政府補償路徑進行探索。因此,建立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是完善林地占用補償機制、提升森林碳匯能力和碳匯增量的內在要求,是激活碳匯市場、促進林業碳匯產品價值實現的重要手段,更是助力“雙碳”目標的重要舉措,但現有研究對此缺乏深入探索。

我國森林資源稟賦優越,廣東等部分省份較早實施生態補償、開展碳交易試點、推行碳普惠等制度,有活躍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和先進的機制經驗,但缺乏對林業碳匯占用補償等機制的探索。因此,本文通過梳理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相關概念和理論,結合林地占用補償相關政策法規要求,提出了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的構建思路,探索性地建立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的框架和制度要素,以期為相關理論研究和實踐提供參考。

1 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理論邏輯

1.1 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相關概念

1.1.1 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的內涵

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資源是自然生態空間的核心要素,而自然生態空間是自然資源的空間載體,以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為主導功能,是最重要的國土空間。自然生態空間占用補償是近幾年新提出的管理概念,是耕地占補平衡的發展和外延,開發主體在占用森林、濕地等資源時應根據占補平衡原則恢復或補償相應的自然資源,以減弱經濟社會發展對自然生態空間造成的破壞,保障生態空間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降低。

將耕地、自然生態空間占補平衡制度拓展至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具有理論和現實可行性。林業碳匯空間作為林業碳匯資源的空間載體,其占用補償機制是對開發占用林業碳匯所采取的補償機制,是以助力“雙碳”目標實現、保護林業碳匯產品價值為目的,按照生態優先、占補平衡、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等原則,盡力保持林業碳匯的自然屬性和生態功能,合理規范林業碳匯的開發程度和利用形式,切實保障林業碳匯先補后占、占一補一的重要制度安排?;诖?,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包括“占用”和“補償”兩個部分:“占用林業碳匯空間”與林地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密切相關,是指依法建設占用林地導致林業碳匯損失的行為;“補償林業碳匯空間”指通過造林或森林經營等方式,補充與被占用林業碳匯數量相當的林業碳匯。

1.1.2 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與林地占用補償的關系

(1)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是對林地占補機制的補充與完善。林業碳匯是林木生長過程中提供的一種生態服務功能,林業碳匯本身沒有具象的實體形態,其固碳功能需要借助林木等相關物質作為載體才能實現,占用林地也會導致林業碳匯損失,因此,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與林地占用補償是緊密相關的。

當前,國家層面相關法律法規均對林地占用補償做出了相關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要求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林地總量控制制度,占用林地的單位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用于植樹造林、森林植被恢復和管理,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有林地面積和森林覆蓋率不減少,即要求占用林地面積占補平衡。另外,有些省份在此基礎上,對占用林地破壞的林地、林木及受影響的居民等開展了補償,如廣東省要求占用林地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等補償金,用于彌補占用林地造成的經濟損失。但是,目前的法規政策并沒有涉及對林地占用損失的林業碳匯進行計量與補償的內容,而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要求依法建設占用林地導致林業碳匯損失的主體需要承擔林業碳匯補償責任。因此,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是對林地占補的補充與完善,拓寬了現有林地占用補償的補償范圍,增加了補償力度;規范占用和補充林地的相關要求,是探索建立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的必要基礎。

(2)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與林地占用補償相互影響、協調發展。一方面,有效保護林地,會提升林木的數量和質量,進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林業碳匯增加,保障林業碳匯的含量。另一方面,林業碳匯指標的產生,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開發利用林地的成本,間接地提高林地補償力度,進而激發保護林業資源的積極性,促進林業資源高質量發展(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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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的理論依據

1.2.1 生態環境價值

在生態環境價值理論中,生態環境價值體現在稀缺性、效用價值、勞動價值三個方面。

(1)當生態環境逐漸惡化時,生態環境中的各個要素也逐漸成為稀缺物品,林業碳匯的產生依托林木、土地、人力、時間、資金等資源,所以,林業碳匯的供給也是有限的、稀缺的。

(2)生態環境所提供的調節氣候等生態功能彰顯了生態環境的效用價值,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林業碳匯可以降低空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緩解氣候變化進程,對人類來說顯然是有用的、有價值的,可以被全社會共享和獲益。但是,目前我國對于森林資源的保護補償機制尚不完善,大部分林業碳匯供給者獲得的補償遠不及造林和經營管理的成本,甚至無法獲得補償,降低了林業碳匯供給者經營管理碳匯林的積極性。因此,生態環境的效用價值對本文構建政府主導、市場參與的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由政府主導調控林業碳匯的資源配置問題,利用或破壞林業碳匯資源的主體均應對林業碳匯做出相應的補償,將林業碳匯生態價值融入補償范圍,幫助林業碳匯供給者獲得相應收益,保障林業碳匯的持續有效供給和林地的生態安全。

(3)人們為了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所付出的勞動體現了生態環境的勞動價值,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中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供給涉及造林、經營管理、碳匯監測核算等,這些過程均耗費了一定的社會勞動,根據勞動價值理論,這些勞動價值可以用來衡量補充林業碳匯指標的價值量。 因此,從稀缺性、效用價值、勞動價值來看,制定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標準時應對影響林業碳匯價值的各項因素進行充分考慮和科學評估。

1.2.2 交易成本理論 交易成本理論指出,達成一項交易所花費的時間和貨幣成本均屬于交易成本,包括商品信息與搜索交易對象成本、議價成本、決策與監督成本等。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涉及林業碳匯供需雙方信息核查確認、林業碳匯核算、交易管理、費用核算等復雜過程,需要較高的時間與貨幣成本,不利于林業碳匯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實現。依據信息不對稱理論,林業碳匯指標交易的買方將處于劣勢地位,為了避免賣方基于信息優勢損害買方利益,買方不僅需要花費高成本認真搜尋、調查賣方的信息,也需要通過多輪交涉等方式進一步判斷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的真實價值,不僅降低了買方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林業碳匯指標市場的發展。

因此,交易成本理論和信息不對稱理論為本文界定相關利益主體的權責,以及構建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管理及交易程序提供了理論指導。 2 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構建框架和思路

2.1 總體思路

本文基于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相關概念和理論基礎,結合國家和廣東省對林地占用補償的相關制度,從目標與原則、相關利益主體、林業碳匯占用要求、林業碳匯補償方式和實施路徑、林業碳匯指標交易費用核算等方面,提出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構建思路(圖2)。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等原則,在劃分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相關利益主體、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和責任的基礎上,通過林業碳匯占用要求明確允許占用林地的項目類型及占用林地的范圍,通過制定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類型和開發要求、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程序等林業碳匯補償具體要求,產生可交易的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并在指標交易和管理相關要求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核銷相應的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實現林業碳匯空間占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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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關主體的權責利分析

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權利和責任是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建設的關鍵。根據“誰占用、誰補償,誰修復、誰受益”“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等原則,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的相關主體主要包括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者、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供給者、政府主管部門等(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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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者 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者是指從事林業開發活動、對林業碳匯造成損失的開發者,主要包括依法建設占用林地導致林業碳匯損失的個人、企業或政府部門等,也是林業碳匯補償費繳納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占用林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等相關費用,而占用林地也會導致林業碳匯損失,因此,林業碳匯占用者也需對林業碳匯供給者進行補償,繳納林業碳匯補償費。

2.2.2 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供給者 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儲備補充林業碳匯指標是及時補充占用林地損失的林業碳匯空間的重要基礎。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供給者主要是指擁有林地、林木所有權的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者,包括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等;沒有林地、林木所有權的補充林業碳匯項目聯合開發主體,他們可以聯合或依托擁有林地、林木所有權的主體共同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

2.2.3 政府主管部門 政府主管部門包括省、市、縣各級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審批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申請、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申請、收取林業碳匯補償費、管理和核銷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以及相關監管工作等。由于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與林地占用補償的關系緊密,占用林地需向林業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用于植樹造林、森林植被恢復和管理,因此,林業碳匯補償費也可由相關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收取,依照有關規定??钣糜谘a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2.3 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的要求和范圍

建設項目凡永久占用林地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林地總量控制及林地分級管控等相關要求。以廣東省為例,根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廣東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廣東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21—2035年)》《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要求,允許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征收林地,但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即重要生態功能區內予以特殊保護和禁止人為活動的區域。優先保障國家級、省級重點項目及搶險救災、民生、軍事等方面的項目占用林地,允許占用Ⅱ級及以下保護林地;適度控制用于城鎮擴展邊界、工礦開發和商業性開發等建設項目占用林地,允許占用Ⅲ級及以下保護林地;從嚴控制用于房地產、采石采礦等經營性項目及陸上風電、光伏項目占用林地,允許占用Ⅲ級及以下保護林地。除此之外,允許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還包括采石、采沙、采礦、取土、修筑工程設施等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以及因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改變林地用途的其他建設行為等(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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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要求

2.4.1 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類型及要求

林業碳匯是由造林、經營森林和保護過程中實施林業固碳增匯行為產生的,因此,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的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類型主要劃分為造林類碳匯項目、森林經營和保護類碳匯項目。補充林業碳匯項目不受林種、林齡和經營主體的限制,只要林地、林木權屬清晰均可以申請開發,林地類型包括人工林、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但是,已備案簽發或擬策劃申報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核證減排標準(VCS)、廣東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PHCER)、福建省林業碳匯(FFCER)等項目的林地、林木,不得重復申請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另外,補充林業碳匯項目活動應符合國家和廣東省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造林、森林經營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相關技術標準或規程。

(1)造林類碳匯項目。造林是指在無林地、疏林地、跡地、林冠下通過人工或天然方式營建森林的過程,包括無林地造林、跡地更新、退化林修復(補植套種、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用于造林的林地應根據生態區位優先、生態功能優先、生態布局優先、立地條件優先等原則進行界定,滿足土地權屬清晰、土地類型可以轉為林地、能夠與現有林地連通、經生態修復后能形成穩定的生態系統等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①對于第三次國土調查成果為非林地,但依據森林資源管理“一張圖”等成果屬于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地、天然林地的林地,經調查核實后優先納入補充林地;②對于第三次國土調查成果中的其他土地等,經與空間規劃銜接后作為補充林地;③按林地保有量目標和縣域生態建設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用于造林綠化的其他土地,作為補充林地來源;④已退建還林分布在偏僻鄉村、山腳林邊、縣鄉交界的建設用地;⑤已恢復植被的廢棄工礦、村莊閑散土地、荒地荒灘、廢棄閑置土地等;⑥已植樹造林或天然更新、自然生長林木的非林地;⑦一定坡度的坡耕地、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區域的耕地;⑧可退塘還林的蝦塘、魚塘;⑨在非林地上建成的固定綠化苗木基地、苗圃等。

(2)森林經營和保護類碳匯項目。該類林業碳匯項目是指通過經營和保護人工林、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方式開發補充林業碳匯時,需要通過調整和控制森林的組成和結構、促進森林生長,維持和提高森林生長量、碳儲量及其他生態服務功能,從而增加森林碳匯。主要的森林經營活動包括結構調整、樹種更替、補植補造、林分撫育、保育、復壯和綜合措施等。

2.4.2 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模式

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模式主要包括自主開發、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等。鼓勵和支持擁有林地、林木所有權的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者聯合第三方主體共同申請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由第三方主體協助開展造林及經營和保護人工林、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工作。鼓勵第三方主體以提供貸款擔保、入股、技術合作及購買、租賃相關權益等方式參與補充林業碳匯項目投資。已實行分山分林到戶的林木所有權人,可以自愿聯合或依托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申請開發林業碳匯項目。

2.5 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及管理

2.5.1 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程序

(1)制定補充林業碳匯儲備計劃。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本行政區域占用林地需求量、建立林地儲備庫的基礎上,需要對占用林地損失的林業碳匯進行初步估算,預測補充林業碳匯需求量,合理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林業碳匯儲備計劃,確定補充林業碳匯建設規模和年度建設任務,在林地數量占補平衡的基礎上,保障損失的林業碳匯及時得到補充。

政府部門在制定補充林業碳匯儲備計劃時,應公開向公眾征求意見,有意愿參與的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者應積極報名,政府部門在充分結合當地情況和各方意見后最終確定儲備計劃,并向公眾公開。原則上只有納入補充林業碳匯儲備計劃的項目方可申請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

(2)調查確認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為落實林業碳匯先補后占、占補平衡要求,由相關市、縣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政府部門、林地和林木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技術人員等,對補充林業碳匯儲備計劃中各個項目的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出具補充林業碳匯儲備項目調查核實報告,包括項目的空間位置、范圍界限、面積、權屬、利用現狀等內容。并及時報送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確認,對通過審核確認的項目進行公示確認、標繪上圖,納入森林資源管理“一張圖”。

(3)申請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對于通過調查、核實、上圖的擬補充林業碳匯項目,計劃開展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的開發者應當向所屬行政區域的林業主管部門提交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申請,并根據相關管理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包括補充林業碳匯儲備項目調查核實報告、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方案等,由所屬行政區域的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初審,通過初審后提交上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復審,通過最終審核后方可開展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

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方案應包括開發項目類型、開發模式、開發時間、計劃補充林業碳匯指標范圍、具體實施方法等內容。

(4)核定新增林業碳匯量。對通過調查、核實、申請工作開展實施的各類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進行監測,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和林業碳匯核算方法等,實事求是地核定新增林業碳匯。首先是初步核算新增林業碳匯,遙感技術是估算森林碳儲量的重要技術手段,可以快速、準確、宏觀地獲取森林資源的分布格局、動態變化等信息,將遙感數據、森林資源清查數據與碳儲量估算模型有機結合應用于森林碳儲量核算,其結果準確性更高,更具有時效性且成本更低,利用此方法分別對補充林業碳匯項目實施前后的單位面積森林碳儲量進行核算,其碳儲量差額與項目實施面積的乘積即為新增的林業碳匯。其次是林業碳匯修正,基于保守性、成本有效性、數據可獲得性原則,基于遙感的碳儲量評估方法核算的新增林業碳匯一般僅包括地上生物量的碳儲量變化量,但在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過程中,營造林過程中投入產生的碳排放量、森林火災燃燒生物質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等因素均會對新增林業碳匯產生影響,因此,初步核算出的新增林業碳匯量應結合相關修正系數進行調整,最終確定項目開發活動產生的補充林業碳匯指標。

(5)納入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庫。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補充林業碳匯指標經相關部門核定和驗收合格后,納入所屬行政區域的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庫,用于今后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項目的林業碳匯補償。

2.5.2 補充林業碳匯指標管理與核銷 (

1)分類管理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依據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供給者的類型,將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劃分為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標、其他管理主體管理指標,實行分類管理。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標由當地(省、市、縣)人民政府持有,主要包括擁有林地和林木所有權的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獲得的指標、政府主管部門購買的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其他管理主體管理指標由該指標獲得主體持有,主要包括擁有林地和林木所有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獲得的指標、沒有林木所有權的聯合開發者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獲得的指標、購買獲得的補充林業碳匯指標。

(2)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交易管理。各類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均應優先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占用補償,節余部分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規定有償轉讓。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同區域交易、跨區域調劑等方式。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當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林業碳匯指標不足時,政府主管部門應優先購買本行政區域的其他管理主體管理指標,政府主管部門或其他需求主體購買其他管理主體管理指標時,所需費用依據林業碳匯補償費核算方法進行核算;因省域內經濟發展水平和林地后備資源分布不均衡、本行政區域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不足等原因,確實難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補充林業碳匯的,由當地政府負責協調購買其他市、縣的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標或其他管理主體管理指標進行核銷,購買費用根據補充林業碳匯指標調劑價格進行核算。

(3)補充林業碳匯指標核銷。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原則,依法建設占用林業碳匯的開發者在明確擬占用林業碳匯的數量、繳納相應的林業碳匯補償費后,由所在區域的主管部門從本市、縣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庫中核銷相應數量的指標,保障區域內林業碳匯的損失與補償平衡。

2.6 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交易費用核算

林業碳匯補償費以林業碳匯價值為補償依據,綜合考慮市場供求等因素進行確定。林業碳匯價值通過林業碳匯量和碳市場價格的乘積進行核算,碳市場價格以清潔發展機制(CDM)或CCER項目歷史交易價格為依據,遵循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原則,由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此外,林業碳匯補償費由政府設立基準保護價,基準保護價采用成本加成法,綜合考慮新建或修復和經營管理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的投入成本、行政審批費用、碳匯監測核算費用、利潤空間等因素確定。林業碳匯補償費采用動態化管理,根據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項目的發展情況、市場行情等及時調整。

補充林業碳匯指標調劑價格以林業碳匯補償費為依據,對于重點建設項目限定指標調劑價格,優先予以保障;對于其他建設項目可采取競價、統一限價交易、市場交易等方式進行補充林業碳匯指標調劑。

3 結論與展望

3.1 結論

(1)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是對現有的林地占用補償機制的補充與完善,包括“占用”和“補償”兩個部分,要求依法建設占用林地的主體在開發利用林業資源的同時,按照占補平衡等原則進行補償,保持一定區域內林業碳匯資源的損失與補償平衡,規范林業碳匯的開發程度和利用形式。

(2)基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等理論,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的相關利益主體主要劃分為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者、補充林業碳匯指標供給者、政府主管部門等。相關利益主體在占用補償機制中的權責主要為由依法建設占用林地導致林業碳匯損失的主體提前向政府主管部門繳納林業碳匯補償費,補償占用的林業碳匯空間價值,轉移補充林業碳匯責任;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儲備、核銷、統籌管理補充林業碳匯指標,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主體均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開發、交易補充林業碳匯指標等。

(3)建設項目永久占用林地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林地總量控制及林地分級管控等相關要求;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類型分為造林類碳匯項目、森林經營和保護類碳匯項目;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模式包括自主開發、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等;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補充林業碳匯儲備計劃、調查確認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申請開發補充林業碳匯項目、核定新增林業碳匯量、納入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庫;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實行分類管理,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同區域交易、跨區域調劑等方式。

(4)林業碳匯具有稀缺性、效用價值、勞動價值,林業碳匯補償費以林業碳匯價值為補償依據,綜合考慮市場供求等因素進行確定,采用動態化管理;設立基準保護價,綜合考慮新建、修復和經營管理補充林業碳匯項目的投入成本、行政審批費用、碳匯監測核算費用、利潤空間等因素。

3.2 展望

本文基于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的屬性,對該機制的應用方向展開探討。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可以作為自然生態空間保護與城鎮發展的協調機制,在保障城鎮發展的同時降低資源開發利用對自然生態空間造成的負面影響,落實對自然生態空間的保護;作為我國重點生態功能區以外其他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拓寬林業空間或生態空間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國土整治等相關工作的資金來源,促進生態系統功能提升;也可以作為國土空間規劃下促進節約集約使用建設用地的手段,通過提高城鎮空間從現狀向規劃轉變實施的用地成本,促進開發者充分挖掘現有建設用地的潛力,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另外,為了進一步推進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的落地運用,還需對以下幾方面加強研究。首先,要加強林業碳匯監測與計量核算體系建設。依托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建立網絡化、動態立體的林業碳匯調查監測體系,及時掌握林業碳匯的數量、時間、空間變化情況,為林業碳匯的應用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不同地區和類型的林地特點,結合多源、多尺度和多手段數據,綜合考慮相關碳庫類型及其影響因素,尤其是遙感難以監測的凋落物、土壤等,探索科學合理的遙感估算碳儲量方法,優化森林碳儲量估算模型等,逐步形成當地的林業碳匯核算技術標準,并在此基礎上,優化林業碳匯價值核算方法,提高核算結果的科學性和公信度。其次,要探索建立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信息化管理平臺。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機制建設是比較復雜的系統性工作,政府可以在借鑒建設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管理平臺,對林業碳匯占用審批、補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補充林業碳匯指標儲備、核銷和交易管理、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相關費用的核算和管理等工作進行信息化管理,并向公眾共享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項目信息,便于相關主體及時了解林業碳匯空間占用補償工作要求和市場情況,開展林業碳匯儲備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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