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政府發布通告
通告規定
湘橋區全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
禁獵區內禁止一切獵捕活動
全文如下
為加強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對我區的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獵工具、方法等予以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獵物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獵捕的其他野生動物。
二、禁獵區:全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獵捕活動。
三、在禁獵區內,嚴格執行以下規定:(一)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氣槍、地槍、排銃、粘網、地弓、吊杠、鋼絲套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犬獵、鷹獵、撿取鳥卵等方法進行獵捕;(二)禁止張網捕鳥、藥物毒鳥及使用其他危害野生鳥類生存棲息的工具和裝置;(三)禁止毀林、開荒等在內的一切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及生存環境的行為,禁止違反有關規定引入外來物種放生。
四、特別規定:在禁獵區內,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必須申辦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并按核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獵捕。因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激增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由區自然資源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五、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在禁獵區獵捕野生動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舉報電話:110,0768-2219208。
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法律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相關禁獵區、禁獵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和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的,即構成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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