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原創 作者:加格達奇林業局
專業號:加格達奇林業局
2025/7/2 10:16:57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守護森林,法治同行。
林事說“法”,與您共話護林新篇!
視頻:林佳晨
初審:褚光
復審:劉君濤
監制:孫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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